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民用“三表”经营行为的行政指导意见书
全县各民用“三表”经营单位:
为保障和改善民生,提升民众生活质量,加强对民生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,确保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并有效解决贸易结算用水表、电能表、燃气表(以下简称民用“三表”)相关问题,全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县广大民用“三表”经营者提出以下行政指导意见:
一、各相关单位应深入学习并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以及《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“三表”轮换指导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切实增强遵法、守法意识,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。
二、各相关单位在民用“三表”的安装和使用过程中,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:
1.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加强对民用“三表”的管理,对在用的民用“三表”进行详细登记造册,包括产品信息、安装和使用时间、是否首检、是否超期使用、到期轮换情况等,并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。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(制造厂商、型号规格、出厂编号、生产日期等)。
2.在民用“三表”安装过程中,严禁安装和使用未经首次检定、首次检定不合格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民用“三表”。
3.应严格执行民用“三表”的到期轮换制度,对投诉的民用“三表”要及时处理,发现计量失准的表计应及时更换。对使用中发现计量性能存疑的表计和用户投诉的表计,应立即停止使用,并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,送检期间应使用检定合格的表计进行替换,不得影响用户的水、电、气的使用。
4.根据《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,应当保证商品量计量(包括服务计量)的准确,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,计量允差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。对必须计量收费的,不得估算收费、超量收费或者多收少计。
三、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,并及时整改落实到位,按时将自查与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场监管部门。逾期未改,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四、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,及时报告和处理涉及民用“三表”的投诉和举报,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。
五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民用“三表”的监督检查,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,并公开曝光,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。
请各相关单位务必认真贯彻落实本行政指导意见,共同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民生计量器具的质量提升,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、便捷、公平的消费环境。
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年5月9日